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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後的刑訴法第93條規定確立了我國刑事訴訟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但是,羈押必要性的有關內容需要進一步明確。對此,高嘉蓬在《檢察日報》上發表文章《羈押必要性的內涵需要充實》中指出:
  從錶面上看,羈押必要性與逮捕條件沒什麼兩樣,其實不然。根據修改後刑訴法的規定,予以逮捕需符合三個條件:第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第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第三,有逮捕必要。在這三個條件中,第一和第三個條件在考量羈押必要性時,均是應當考察的內容。
  但是對於第二個條件即“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則需要研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時,並不要求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實都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部分犯罪嫌疑人僅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這些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被逮捕,是因為其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違反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且情節嚴重。所以,對於該類犯罪嫌疑人,如果因為其可能不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認為沒有羈押必要性,就完全混同了逮捕條件與羈押必要性,忽視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有些是因為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因為違反有關規定而被逮捕的法律規定和司法現實。
  (原標題:羈押必要性不同於逮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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